东莞,某龙虾店挂着横幅“龙虾99元4斤”,一女子看到,觉得很划算,于是买了99元的龙虾回家。可女子拿称称了之后,发现龙虾只有2斤多点,遂找到,讨要说法!龙虾店:我们说的是活虾4斤!
事发这天,女子下班经过某街道,看到龙虾店的龙虾99元4斤,很感兴趣,紧接着,她来到店门口,发现店里的龙虾肉质饱满、色泽关洁,再加上龙虾的香味,当即决定买99元龙虾,晚上饱餐一顿。
女子接过店员递来的一盒龙虾,觉得不对,这么小一盒,不可能有4斤啊!女子当时就怀疑龙虾店缺斤少两,但她手里没有称,没有证据证明龙虾没有4斤。
女子提走龙虾后,越想越不对劲,后来看到某副食店有称,就向借用了一下,称一下龙虾多重,结果99元4斤的龙虾,加上汤汁,只有2斤6两!
事发后,女子提着龙虾回到龙虾店,向对方讨要说法,“说好的4斤龙虾,现在加上汤汁才2斤6两,你们店缺斤少两也太严重了!”结果店里的厨师出来解释说,“我们说的是活虾4斤,一斤活虾炸出来是五六两,加上盒子里的汁,一共是1300克,没有问题。”
女子不同意,女子气愤的怼,“你是卖活的吗?你们卖的时候,也没有说是活虾,宣传上同样没有写4斤是指活虾重量!”最后,店员出面道歉,“我帮你把龙虾退掉,可以吗?”
对于此事,网友持不同意见,“活虾30块一斤,你99块想买4斤熟虾,这怎么可能?他敢卖你敢吃吗?”“诚信第一,店里没有事先说明是活虾四斤,就属于欺诈!”“活虾油炸后会失水一部分,大概20%左右,一斤虾炸出来只有五六两,这里面的水分太大了吧!”
法律怎么看这事?龙虾店有什么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龙虾店宣传横幅说的是99元4斤,没有注明是活虾,是在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可以向龙虾店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龙虾店应当如实告诉消费者,她们店的龙虾是指活虾4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具体到本案,如果龙虾店对4斤龙虾是活虾一事,没有任何提示,那龙虾店涉嫌欺诈消费者。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龙虾店退一赔三,如果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照法律规定,龙虾店应该赔偿消费者500元。
最后,这件事告诉我们,开门做生意要以诚信为准,不要搞些“虚头巴脑”的手段,否则消费者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