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重要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端口已开放,请各位同事自行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以免影响个人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必须确认,常见的变化情形:
1.有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支出,如赡养老人满60周岁、孩子出生、发生符合条件房贷支出等情形;
2.子女年龄或者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已满3岁了(则由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改成子女教育扣除)、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的情形;
3.有老人在2023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则2024年可能不能再申请的;
4.有需要修改2024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5.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4年由另一方申报的;
6.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的。
扣除信息确认后,需单位代扣代缴的,请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可选择本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
二、提醒事项
1.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系统已按照新标准进行了调整,无需操作,即可按照新的标准享受扣除。如之前填报有误,也可以点击“去填报”重新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新闻发布>税案通报”栏目中有多起虚假填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等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个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有税务部门有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当地法院冻结了赖开锡全部银行账号、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等资金账号,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3.同事们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请同事们将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备查。
咨询热线:********,联系人:***
附件一: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步骤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
2023年12月4日
如何确认?
一起来看看吧!
情况一
若2024年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点击【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4”,即完成信息确认。
情况二
2024年需要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若需要修改2024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扣除信息,则点击【填报记录】中相应扣除项目,在【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修改】。
情况三
2024年需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若需作废项目,则点击【填报记录】中相应扣除项目,在【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作废】;若需新增项目,则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1
子女教育
自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的纳税人每个子女每个月可以定额扣除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父母每月各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定额扣除3600元,同一年度取得多个符合条件证书的,比如同一年度同时取得CPA和税务师,只能扣除一个3600元。
3
大病医疗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本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不得享受,需要等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
4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的在中国境内的符合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0年。
若纳税人本人和其配偶在婚前均有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各自根据自己名下住房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二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其贷款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根据租房城市按照一定的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了以上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在武汉没有自有住房且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6
赡养老人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赡养60周岁(含)以上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独生子女的,每月定额扣除3000元;不属于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标准,且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支出,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照标准的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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